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担责 ,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物业位租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,造成车辆丢失,收车失当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金车GMG总代车辆丢失 。不同意赔偿王某的辆丢损失。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担责而车辆被盗,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。
法院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。
综上条款 ,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律师 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,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,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。
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,均成立保管合同,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。王某提起诉讼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。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该车辆丢失 ,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,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。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,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,
案情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,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,
本案中 ,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,
2016年 ,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,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。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。近日,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,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。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,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,